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74********,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贵州省关岭县**乡**村**组,现住龙南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地重庆市开县**村**组**号,现住龙南县**镇**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熊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1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到龙南县**镇**村雷某某经营的“小型预制厂”内和高铁关西项目段12号路基处盗窃钢筋和铁质模板,并将盗窃来的钢筋和铁质模板出售给熊某某。被告人熊某某在明知陈某某出售的钢筋和铁质模板系盗窃所得仍多次予以收购。经鉴定,陈某某盗窃的钢筋和铁质模板价值为9729.86元。
2020年1月10日,龙南县公安局将被告人陈某某、熊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徐某某、钟某某证言;3.被害人雷某某、高某某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熊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729.8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多次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陈某某、熊某某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文超
检察官助理:李玲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熊某某现羁押于龙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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