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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伐林木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公诉刑诉〔2018〕32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6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5月11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伍佰元;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3月26日被秦皇岛市抚宁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抚宁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7日、2018年1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9日经秦皇岛市抚宁区大新寨镇**村委会同意,被告人陈某某将承包的**村山场转包郭某某经营管理,后陈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用他人在山上擅自砍伐柞树,砍伐、采挖松树,予以出售。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砍伐林木树种为柞树和油松,砍伐数量723株,砍伐林木蓄积共计为27.749 立方米,其中被砍伐柞树数量605株,砍伐林木蓄积合计24.399立方米, 被砍伐油松伐根87个,砍伐林木蓄积2.404立方米,被采挖未移出油松(根系带土佗)31株,砍伐林木蓄积0.94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姜某某、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集体所有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雪钢

2018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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