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住灵山县**镇**村**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2020年7月1日被广西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广西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西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到广西国有**林场**分场林地,用自带的电锯、大刀盗伐该处相思树林木12株。当晚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运输木材去销售途经**镇**岭路口时,被林场工作人员截停后弃车逃跑。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被盗伐相思树林木12株蓄积量共2.3立方米。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盗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贻强
检察官助理:雷清霞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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