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2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镇**村**村组**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韶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11日、12日,被告人陈某甲与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该三人已判刑)到始兴县河口林场中村联营山“作木山”盗伐林木。经林业工程师现场勘测,被盗伐林木的立木蓄积为6.457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林权证等书证;刘某某、邹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报告;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浈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连东
检察官助理 庄鑫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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