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4**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21983********,黎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乡**村。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东方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日被东方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3日移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2月5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7日下午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符某某(已判刑),经预谋后携带手推锯到东方市**乡**村西南面一公里处,偷砍海南**林业有限公司种植的桉树,二人把桉树锯成每段2米左右长的小段,装在农用车上运到**村附近停放,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符某某驾驶农用车前往**镇准备销售木材,在**木材加工厂门口被海南**林业有限公司人员拦截,被告人陈某某被扭送至公安机关。后因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被告人陈某某脱逃,于2019年7月24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经东方市林业局调查评估,被伐林地面积0.7亩,被伐桉树24株,林木蓄积量为2.482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农用车一辆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林业用地承包合同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关某某、吉某某的证言;
4.同案人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调查报告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8.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破坏环境资源,盗伐他人林木2.482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孟 江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0753****;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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