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围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9********8436,满族,文盲,农民,捕前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3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审阅了全部的案卷材料,核实了案件的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自2014年至2016年期间,先后盗伐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乡**村村委会的林木461株。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盗伐的树木立木蓄积合计8.965立方米。
2020年4月8日,陈某某盗伐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乡**村村委会的林木269株。经承德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伐树木的立木蓄积为3.03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折叠式手锯2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乡**村村委会出具的林权证明、户籍证明信等书证;高某某、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承德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宏飞
检察官助理:曹琪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