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2014〕23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6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民权县**镇**村,现住民权县城关镇西立交路,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于2013年12月1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3年12月1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在民权县城关镇和平路西段经营油条等早点生意有二、三年了,经对其生产、销售的油条进行提取、检测,其油条内铝的残留量为141mg/kg,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鉴定意见;3、物证;4、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生产、销售油条时,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造成油条内铝含量超标,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 丽 娜
检 察 员: 邓 鑫
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29页;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