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六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65********,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永康市**街道**楼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9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永康市**路**号自己开的性保健品店内,明知老中医、美国玛卡、德国黑金刚等保健品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情况下,还予以销售。
2019年8月8日下午,永康市公安局石柱派出所民警在查处被告人陈某某保健品店时,将店内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黑马、老中医、美国玛卡、德国黑金刚、勃龙伟哥、虫草鹿鞭丸、蓝金伟哥、极品伟哥、蚁力神、硬十天、硬到底共计236粒予以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其照片等;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为谋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修虎
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85796****;
2.移送本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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