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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1434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6196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村**家**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在本区梅山街道梅西菜场销售织纹螺时被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共计查扣织纹螺约6.25公斤。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清单、涉案物品照片等;

2.归案经过;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一虎

2020年717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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