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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二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住虞城县*****村,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份以来,河南省虞城县**乡***药房的实际经营人陈某某在其经营的药店内销售“ 黑金刚”、“金典伟哥”、“中药伟哥”、“硬到底”、“一硬十八天”、“一夜八次爽”、“蚁力神”等性保健品,该药品无国家生产批号、批准证书和产品检验合格证。后对该上述抽检样品进行检测,上述样品均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药物成分“西地那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案发后能如实供认其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意,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亮

检察官助理:高勇

2020年7月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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