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6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南安市**镇**村**号。 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1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9月,被告人陈某某从福建省南安市老家购买“通络活血王”的药品包装原材料,从文印店打印好药品标签,从药店购买六味地黄丸等药物,私自生产“通络活血王”药品。2019年9月9日,陈某某驾驶摩托车到平某某鹅塘镇进行销售假药。陈某某打听到鹅塘镇垌坪村村民黎某某患有中风,便对黎某某老婆覃某某谎称自己是医生,有药能治好黎某某的中风,并以198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覃某某销售了六包 “通络活血王”药品,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覃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该药品交给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于 2019年9月27日将陈某某抓获归案,在陈某某处扣押了药品包装原材料等物品。经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陈某某生产、销售的“通络活血王”为假药。2020年1月16日,陈某某退赔2480元给被害人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示意图、照片,7. 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危害他人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邱冠军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证据目录各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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