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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速裁程序)

鹤东检检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900519********22,汉族,大学文化,黑龙江**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黑龙江省铁力市铁力镇某某社区*组。 

行政处罚(有/无)

 无

刑事处罚(有/无)

 无

取保候审时间

 2020年3月22日

监视居住时间

 

拘留时间

 

逮捕时间

 

案件审查过 程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律师曹景志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案件事 实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经营黑龙江**肥业有限公司期间,明知公司生产的83吨***牌硅钾肥未经过质量监督检测合格且未达到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系不合格产品,仍将其中的50吨以每吨1,700元人民币的价格进行销售,后化肥在销售运输途中被侦查机关查获,83吨硅钾肥均被侦查机关扣押。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律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量刑建 议

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十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检  察  官 张果红

检察官助理 王伟鹏

 本件与正本核对无异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伊春市大箐山县

2.卷宗和证据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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