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6日、2019年8月27日、2019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许开始,被告人陈某某以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号的**商行为经营地点,以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和**巷**号为仓库,对外销售假烟,张某甲(另案处理)在**商行看店及协助销售假烟,张某乙(另案处理)自2018年11月份左右起受雇于陈某某负责假烟的装卸及配货。
自2018年6月份左右起,刘某某(另案处理)多次向陈某某购进假烟转售牟利。2019年1月15日14许,涉案销售假烟的商行及仓库被查获,公安机关在送货车辆(粤S1R****)上查获疑似假烟1000条,在**商行查获疑似假烟101条,在**路**号的仓库查获疑似假烟5763条,在**巷**号的仓库查获疑似假烟9674条。
经鉴定,涉案被查获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统计,涉案假烟共16538条,价值人民币33421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曾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销售伪劣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荣添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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