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高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81975********,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乡**村人,现住高阳县**小区。2019年9月4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2018年6月25日至2019年5月25日租用高阳县**村杨某某的库房,2019年5月25日至5月31日租用高阳县**村**织物厂的库房生产电热毯。2019年6月15日高阳县公安局扣押陈某某生产的单人成品电热毯2785条,2019年7月16日经高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29509.5元。2019年8月28日高阳县公安局扣押陈某某生产的单人成品电热毯16934条,双人成品电热毯8670条,三人成品电热毯420条,单人半成品电热毯2780条,双人半成品电热毯1773条,无纺布6捆,包装盒23075个,2019年9月12日经高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上述电热毯、无纺布、包装盒价格认定为总价值384365.05元。2019年6月28日经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陈某某生产的单人电热毯(TT1500X660mm-6X)抽样进行质量检验检测,检验结论为:非正常工作、机械强度、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不合格。2019年11月22日经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陈某某生产的双人电热毯(TT1500X1200mm-6X)抽样进行质量检验检测,检验结论为:输入功率和电流、非正常工作、机械强度、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不合格。2019年11月22日经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陈某某生产的三人电热毯(TT1500X1400mm-6X)抽样进行质量检验检测,检验结论为:输入功率和电流、非正常工作、机械强度、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不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故意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东方
2020年5月25日
附:
1、本案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84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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