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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21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村**路**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3月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云霄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6月初,被告人陈某某将一批假冒半成品烟支藏匿在云霄县**镇**村**路其向郑某甲借来的杂物房里。同月3日该窝点被省公安厅、省市县烟草局联合打假队查获,现场缴获假冒“云烟”牌半成品烟支16件(10公斤/件)。经鉴定,上述烟支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61536元。

2.2016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在云霄县**镇**村**路**号、**号房屋内开设假烟包工场,进行加工假烟并藏匿,伺机销售牟利。同月25日,该窝点被省公安厅、省市县烟草局、县公安局边防大队联合查获,现场缴获“云烟”牌半成品烟包17件(375包/件)、“云烟”牌半成品烟包4件(500包/件)、“红塔山”牌半成品烟支6件(15公斤/件)、“云烟”牌半成品烟支9件(15公斤/件)、“云烟”牌半成品烟支11件(10公斤/件),“红塔山”牌香烟商标硬内标识3件(5000张/件)。经鉴定,上述卷烟及香烟标识价值合计人民币182414元,其中卷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9月19日主动到云霄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云霄县**镇**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书证;2.证人郑某甲、郑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云霄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等鉴定意见;5.云霄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实施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货值人民币2439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许伟凌

检察官助理:李诗怡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三条 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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