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32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至11月19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12次介绍罗某某运输假烟,罗某某每次都是驾驶一辆牌号为粤AD****的小型货车将烟丝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物流园或白云区石井镇**物流,运往深汕高速汕头市海门高速路口、潮州的钱东出口及福建漳州云霄的常山出口等地,陈某某每次转给罗运费3500元。同年11月19日22时许,陈某某介绍罗某某运载最后一批烟丝行至广惠高速惠东凌坑路段时被查获,当场从罗某某的车上缴获烟丝3730千克(经检验,缴获的烟丝中掺有塑料编织碎纤维,无使用价值,估值为人民币274156.49元)。2020年2月24日10时,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湖南省衡阳县公安局洪市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而提供运输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盛艳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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