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4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住广东省和平县**镇**村**号,因犯赌博罪,于2011年8月29日被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和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和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负责租赁位于和平县**镇**村的原粮所仓库后提供给张某甲、张某乙、徐某某(均已判刑)等制造假烟团伙在该仓库内生产制造假冒注册商标为**牌、**牌、**牌等香烟,以及提供其租赁的和平县**镇**饲料厂(**养猪场)、原和平县**公司仓库用于储存烟草半成品及原料。此外,被告人陈某某还购买、租借货车用于运输烟草产品及负责**镇至和平县城的运输路线安排工作。

2018年7月19日,张某甲、张某乙、徐某某等人在**镇**村的原粮所仓库生产制烟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缴获了大量的烟草产品(货值金额达5422573.87元)。2018年11月25日,公安机关查获了正在用白色五**货车运输中烟草产品(车上烟草产品货值金额达825000元)以及查获了存放在**饲料厂的烟草产品(烟草产品货值金额达5927968.87元)、原**公司仓库储存的烟草半成品及原料(烟草产品货值金额达8272400元)。经鉴定以上查获的烟草产品及原料为假冒注册商标且是伪劣卷烟,共合计人民币20447942.74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潜逃,经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后,其于2019年11月1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3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口注销证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残疾人证、护理补贴资金发放名册、机动车辆信息、车辆说明及轨迹截图、厂房租赁合同、东方镐业公司付租费用收据、营业执照料、用电申请及流水、供电缴费证明、通话记录;

3.证人陈某丙、陈某丁、卢某某、张某丙、谢某某、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壹、陈某贰、陈某丁、黄某壹、张某乙、徐某某、陈某辛、钟某某、蓝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搜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他人生产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提供仓储、运输等帮助,涉案的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货值金额达人民币20447942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查获的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属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维科

2020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连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涉案车辆3部现由和平县公安局扣押存放在和平县烟草局;扣押的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含机械设备)存放在和平县烟草局(详见案卷第6卷44-52页清单,均未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