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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Z38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5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5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固镇县**镇**路**号**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陈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位于固镇县**镇**街**花园**号商铺被告人陈某某经营的**小吃店生产销售的油条进行抽样检查。同年2月12日,经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小吃店售卖的油条样品中铝的残留量实测值为:729mg/kg。(国家标准指标为≦100mg/kg),检验结论为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陈某某于2020年7月21日接到固镇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电话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等;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固镇县市场监管局移送的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宇

2020127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本案全部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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