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平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31973********,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信阳市**区**乡**街。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在信阳市**区**乡**街炸油条售卖至今,陈某某在制作油条过程中过量添加明矾。2020年7月17日,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委托洛阳**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该店制作的油条进行了抽检,油条中铝含量为571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抽检现场照片及检查笔录等;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珊珊
检察官助理:林丽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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