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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Z35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郭某某(已科刑)自2019年4月27日开始从**镇等地养殖户手中以低价收购病猪,随后将病猪运回到郭某某位于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的鱼塘屋进行屠宰,宰割后按骨头、瘦肉、腩肉和内脏的类别分类,然后将屠宰后的猪出售给茂名市**路**冷库附近的冷库厂以及**路口的“阿某某”。陈某某、郭某某从中获利500元左右。2019年5月1日民警在郭某某的私人屠宰点将郭某某抓获,并在现场查获死猪两头、猪酮体三头以及已宰割的排骨、腩肉、猪杂等一大批。经茂名市茂南区动物卫生监督所鉴定,在郭某某的私人屠宰点查获的死猪两头、猪酮体三头以及已宰割的排骨、腩肉、猪杂等确认为检疫不合格猪及产品(病死猪屠宰分割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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