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8251971********,汉族,本科文化,2000年1月至2010年3月任**县政府**室科员、**室副主任,2010年3月至2017年3月任**县**管理总站副站长,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任**县**管理总站站长,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任**县**管理总站党组书记、站长,家住安徽省**县**镇**家园**栋**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岳西县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岳西县公安局执行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并于同日由岳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一案,由岳西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2020年1月6日,本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本院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玩忽职守罪
**县**管理总站系**县政府直属的正科级事业单位,其职责是在**县政府及**县**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资源开采、经营管理,实施**管理过程中的检查、监督、指导、协调等工作,并统一征收相关税费。**县**管理总站对砂场的越界开采、无证开采、超量开采等非法开采行为有监管、发现和制止的职责,但因**管理总站无行政执法权,一旦发现非法开采行为,应及时移交相关主管部门查处。**县**管理总站下设有稽查大队,进行全天候24小时稽查,打击越界开采、无证开采、超量开采等非法开采行为。
2018年12月份以前,**县**砂场由所在乡镇进行日常管理,**砂场由**管理总站负责日常管理。**县**管理总站在**各砂场设立管理分站。管理分站按照总站要求,对所有装运砂石的车辆征收一定标准的砂石税费,并出具专用结算票证。所有装运车辆只有在开票缴费后,才能进入砂场运砂。**管理总站每月按照结算票证显示的方量,以每方6元的标准支付砂场返还款。
陈某某在任**县**管理总站副站长、站长期间,为更好地掌握**砂场砂石税费收入及砂石开采量情况,要求总站办公室安排专人每天收集、统计各分站的税费收入情况,并通过总站短信平台、微信等方式告知自己;同时要求总站财务室每月给自己报送各分站收入情况汇总表及**黄砂收入进度表。另外为加强管理,**县砂石管理总站保留了**县水利局颁发给**各砂场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及河道采砂批准证原件,河道采砂批准证上规定了各砂场的年核定开采量、开采范围及开采深度等内容。
2015年度,**县水利局聘请**市水电勘测设计院制定了**县2016年至2018年三年的河道采砂规划,并报**市水利局审批。2016年4月29日,时任**县水利局水政股副股长周某某在**县**管理总站的例会上,通报了**市水利局河道采砂规划批复内容,批复中规定在2016年至2018年的规划期内,平均年控制开采总量为80万立方米。2017年**县畈区**砂场、**砂场、**砂场、**砂场、**砂场、**砂场、**砂场共七个砂场年实际砂石开采总量为2312530.5立方米。因**县水利局未确定2017年度各砂场的核定开采量,以年控制开采总量80万立方米作为**沙场的总核定开采量。据此,**县**砂场2017年超量开采的方量为1512530.5立方米,砂石管理总站为此对**县**砂场2017年超量开采的1512530.5立方米方量砂石支付返还款9075183元(以每方6元的标准进行支付)。
2018年**县畈区**砂场、**砂场、**砂场、**砂场、**砂场、**砂场、**砂场共七个砂场年实际砂石开采总量为1833519.5立方米,年核定开采总量为53万立方米。据此,**县畈区砂场2018年超量开采的方量是1303519.5立方米,砂石管理总站为此对**县**砂场2018年超量开采的1303519.5立方米方量砂石支付返还款7821117元(以每方6元的标准进行支付)。
陈某某在任**县**管理总站站长期间,虽然明知**各砂场存在严重的超量开采行为,但其并未要求管理分站对砂场的开采量进行控制,也未要求稽查大队对超量开采的非法开采行为进行打击,更未将超量开采的非法开采行为移交相关主管部门查处。
综上,陈某某在任**县**管理总站站长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管理总站对砂场超量开采行为的监管职责,并违反规定对各砂场非法超量开采的部分支付返还款,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6896300元。
二、受贿罪
陈某某在担任**县**管理总站工作人员、副站长、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砂场、与**管理总站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便利和关照,收受相关人员所送人民币46000元、购物卡1600元和价值9437元的梅花牌手表一块,价值共计人民币57037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09年至2019年期间,陈某某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先后8次收受**县**砂场法定代表人韦某某所送现金合计24000元、价值9437元的梅花牌手表一块,并在对砂场日常监管方面为韦某某所在砂场提供关照,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上半年一天,韦某某以看望陈某某父亲住院为名,到医院送给陈某某2000元现金,陈某某予以收受。
2.2009年下半年一天,韦某某以吊唁陈某某父亲去世为名,到陈某某老家送给陈某某5000元现金,陈某某予以收受。
3.2013年下半年一天,韦某某在**县**镇**路**店购买一支瑞士梅花牌手表送给陈某某,陈某某予以收受,经岳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块手表价值9437元。
4.2014年8月份一天,韦某某以恭贺陈某某女儿考上大学为名,到陈某某家送给陈某某6000元现金,陈某某予以收受。
5.2014年下半年一天,韦某某以恭贺陈某某进新房为名,到陈某某家送给陈某某4000元现金,陈某某予以收受。
6.2017年元月份一天,韦某某到陈某某办公室,以拜年为名送给陈某某2000元现金,陈某某予以收受。
7.2018年元月份一天,韦某某到陈某某办公室,以拜年为名送给陈某某2000元现金,陈某某予以收受。
8.2019年2月份一天,韦某某到陈某某办公室,以拜年为名送给陈某某3000元现金,陈某某予以收受。
(二)2013年下半年至2019年期间,陈某某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先后10次收受**县**商贸部经营者王某某现金合计17000元,并在**县**管理总站酒水和茶叶采购、货款结算等方面为王某某提供关照,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下半年一天,王某某在陈某某办公室送给陈某某现金1500元,陈某某予以收受。
2.2013年年底一天,王某某在陈某某办公室送给陈某某现金1500元,陈某某予以收受。
3.2014年中秋节前后一天,王某某在陈某某办公室送给陈某某现金1500元,陈某某予以收受。
4.2014年年底一天,王某某在陈某某办公室送给陈某某现金1500元,陈某某予以收受。
5.2015年9月份一天,王某某在陈某某办公室送给陈某某现金1500元,陈某某予以收受。
6.2015年年底一天,王某某在陈某某办公室送给陈某某现金1500元,陈某某予以收受。
7.2016年4月份一天,王某某在陈某某办公室送给陈某某现金2000元,陈某某予以收受。
8.2017年5月份一天,王某某在陈某某办公室送给陈某某现金2000元,陈某某予以收受。
9.2018年5月份一天,王某某在陈某某办公室送给陈某某现金2000元,陈某某予以收受。
10.2019年8月份一天,王某某在陈某某办公室送给陈某某现金2000元,陈某某予以收受。
(三)2014年至2016年期间,陈某某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收受**县**砂场法定代表人姚某某所送现金3000元,并在对砂场日常监管方面为姚某某所在砂场提供关照。
1.2014年8月份一天,姚某某以恭贺陈某某女儿考大学为名,送给陈某某现金1000元,陈某某予以收受。
2.2016年12月份一天,姚某某、陈某某等人至广州参加砂石协会会议,姚某某为陈某某垫付会议培训费2000元。陈某某在将该培训费用在**县砂石管理总站报销后,于2017年1月11日通过微信将上述2000元培训费转账给姚某某,姚某某不予接收,并告知陈某某该2000元送给陈某某,陈某某予以收受。
(四)2014年下半年一天,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沙场股东宋某某以陈某某进新房为名所送现金2000元,并在对砂场日常监管方面为宋某某所在砂场提供关照。
(五)2019年元月份一天,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县**有限公司总顾问蔡某某以拜年名义所送价值1600元购物卡,并在**县砂石管理总站与**县**有限公司关于劳务派遣合同签订、劳务费用的拨付等方面,为蔡某某所在公司提供关照。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退赃57037元,赃款已全部退清。
2016年10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接**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后至**县纪委监委办公场所,当日,被案件审查调查组带至安庆市党风廉政教育基地接受审查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岳西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损失金额为1689630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703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进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球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怀宁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七册;
3.证人名单、换押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以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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