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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猥亵儿童案)_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港检四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11197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劳动者,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新村****室(户籍所在地南通市港闸区**街道******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自2020年2月1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在南通市港闸区**小区** 幢**室**画室内,趁教被害人费某某画画之际,采取手摸生殖器的方式,对被害人费某某进行猥亵。

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秦灶派出所提供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5.侦查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对儿童采取手摸生殖器的方式实施猥亵,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年至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萍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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