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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滥用职权)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三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191982********,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余姚市国土局马渚国土资源管理所巡查员,住浙江省余姚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提起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同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余姚市国土资源局马渚国土资源管理所巡查员期间,负责辖区土地矿产动态巡查、协助土地矿产执法查处等工作,明知赵某某等人在其职责管辖区域内的马渚镇沿山村等区域非法采矿,仍接受赵某某的请托,对赵某某等人非法采矿行为不按照规定及时跟进动态巡查、如实查看和记录视频监控情况,反而多次向赵某某通风报信泄露国土等部门执法信息,帮助非法采矿人员逃避处罚,致使赵某某等人长期在马渚镇沿山村非法采矿并非法获利100余万元。该非法采矿行为被当地群众多次举报,并引发舆情关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余姚市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针对的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马渚国土资源管理所工作分工和职责、余姚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合同书、余姚市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管理办法、监控自动抓拍记录、到案经过、人口信息;

2.证人曹某某、黄某某、赵某某、倪某某、沈某某、余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陈某某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荣飞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867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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