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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滥用职权案)_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里检二部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11960********,汉族,大学文化,系哈尔滨市公安局**分局****大队**中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小区**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呼兰区**街****楼**单元**室)。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滥用职权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17日20时许,时任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的被告人陈某某,在接到该队民警董向东经工作得到的当晚在呼兰区双井乡小罗村郝某某(已故)家有人组织赌局的案件线索后,带领治安大队民警、巡逻辅警大队辅警共20余人前往小罗村进行抓捕。到达现场后,有部分参赌人员逃逸,赌局组织者张某甲(另案处理)未在现场,杨某某(呼兰杨氏黑社会组织骨干成员)、张某乙(均另案处理)在现场,屋内有部分参赌人员、赌具及赌资。陈某某指挥将在现场收缴赌资近14万元及抓获的10余名参赌人员带回分局呼兰分局后,未组织对参赌人员进行询问,于当晚释放,并将当晚收缴的近14万元赌资返给赌局上放高利贷的杨某某。此后,未对此案开展任何工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董某某、张某甲、杨某某、纪某某、张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能够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大树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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