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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滥用职权案)(公开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19〕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67********,汉族,大学文化,干部,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明德花园北区,现任平邑县**镇**办主任。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担任平邑县**镇**办主任后,明知**镇**村属于土地增减挂项目村,已有搬迁计划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仍然安排工作人员对依山庄村30户上报的危房改造资料进行审核并通过,导致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462000元被套取用于**庄村集体支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庄村30户危房改造档案资料,危房改造资金拨付相关财务凭证,资金发放表等书证;证人季某某、孟某某、魏某某、郭某某、韩某某、李某某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彦新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平邑县;

2、侦查卷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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