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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滥用职权、受贿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81961********,汉族,大学本科,惠来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三执法中队队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住惠城镇**横巷**号,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经惠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2月7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经惠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2月17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惠来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指定,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惠来县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惠来县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4月30日补充调查完毕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1、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惠来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三执法中队队长之便,对挂有“忠诚”路牌车辆违章驾驶进行“关照”,先后五次收受挂有“忠诚”路牌车辆老板罗某忠通过惠来县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局机动执法中队长林某甲转送的共人民币(下同)2.9万元,在此期间,陈某甲所在中队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挂有“忠诚”路牌的车辆违章驾驶就放行,没有按规定移送惠来县交通运输局设立股处理、处罚。

2、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惠来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三执法中队队长之便,对挂有“龙兴”路牌车辆违章驾驶进行“关照”,先后六次收受挂有“龙兴”路牌车辆老板李某松通过惠来县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局机动执法中队长林某甲转送的现金3万元,在此期间,陈某甲所在中队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挂有“龙兴”路牌的车辆违章驾驶就放行,没有按规定移送惠来县交通运输局设立股处理、处罚。

3、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惠来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三执法中队队长之便,对挂有“兴旺”(后改为“飞马”)路牌车辆违章驾驶进行“关照”,先后七次收受挂有“兴旺”路牌车辆老板马某钦通过惠来县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局机动执法中队长林某甲转送的现金共3.4万元,在此期间,陈某甲所在中队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挂有“兴旺”(后改为“飞马”)路牌的车辆违章驾驶就放行,没有按规定移送惠来县交通运输局设立股处理、处罚。

4、2017年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惠来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三执法中队队长之便,对挂有“众通”路牌车辆违章驾驶进行“关照”,先后二次收受挂有“兴旺”路牌车辆老板“宏伟”(不知具体姓名)通过惠来县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局机动执法中队长林某甲转送的现金共7000元,在此期间,陈某甲所在中队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挂有“众通”路牌的车辆违章驾驶就放行,没有按规定移送惠来县交通运输局设立股处理、处罚。

5、2016年初至2017年底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惠来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三执法中队队长之便,对揭阳市大南山侨区顺昌石场运载碎石的车辆违章驾驶人员周广平为使该石场运载碎石的车辆违章驾驶进行“关照”,先后15次收受该石场人员周广平送的现金共7.5万元,在此期间,陈某甲所分管中队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该碎石场的车辆违章驾驶就放行,没有按规定移送惠来县交通运输局设立股处理、处罚。

6、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惠来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三执法中队队长之便,对惠来县仙庵镇顶溪大尖山碎石场的违章驾驶车辆进行“关照”,先后四次收受该碎石场严某甲通过林某甲转送的现金2万元,在此期间,陈某甲所分管中队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该碎石场的车辆违章驾驶就放行,没有按规定移送惠来县交通运输局设立股处理、处罚。

7、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惠来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三执法中队队长之便,对惠来县仙庵镇新乡石场的违章驾驶车辆进行“关照”,先后七次收受该石场老板林某乙共现金3.5万元,在此期间,陈某甲所分管中队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该碎石场的车辆违章驾驶就放行,没有按规定移送惠来县交通运输局设立股处理、处罚。

8、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惠来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三执法中队队长之便,对施伟民经营的碎石场违章车辆进行“关照”,于2016年某某和2017年某某,二次收受施伟民通过惠来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周某甲转送的现金共7000元。

9、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惠来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三执法中队队长之便,对惠来县隆江镇金交椅石场的违章车辆进行“关照”,四次收受该石场人员吴某甲共现金2万元,在此期间,陈某甲所分管中队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该碎石场的车辆违章驾驶就放行,没有按规定移送惠来县交通运输局设立股处理、处罚。

10、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惠来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三执法中队队长之便,对惠来县葵潭镇兵营碎石场的违章车辆进行“关照”,三次收受该石场老板周某池共现金1万元及4条软中华牌香烟,在此期间,陈某甲所分管中队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该碎石场的车辆违章驾驶就放行,没有按规定移送惠来县交通运输局设立股处理、处罚。

11、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惠来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三执法中队队长之便,对惠来县华湖镇葵中石场的违章车辆进行“关照”,四次收受该石场老板肖某池共现金5000元,在此期间,陈某甲所分管中队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该碎石场的车辆违章驾驶就放行,没有按规定移送惠来县交通运输局设立股处理、处罚。

12、2019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惠来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三执法中队队长之便,对被查扣的惠来县岐山坑子致和砂石场违章车辆没有按规定移送处罚,二次收受该石场老板吴嘉陵共现金5000元。

13、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惠来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三执法中队队长之便,对被查处的广东诚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海砂的违章车辆驾驶没有移送处理就放行,后收受朱某甲现金5000元。

14、2015年6月份,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惠来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三执法中队队长之便,对被查扣的工程运输车辆违章驾驶没有按规定移送处罚而将该违章车辆放行,收受工程承包人叶某某忠现金5000元,后又对叶某某忠承包工程的运输车辆违章驾驶进行“关照”,再次收受叶某某忠现金5000元。

15、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惠来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三执法中队队长之便,对惠来县仙庵镇顶溪货车老板严水华其经营的货车违章驾驶进行“关照”,四次共收受严水华现金2万元。

16、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惠来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三执法中队队长之便,对惠来县仙庵镇京陇村货运车老板胡某仔(又名胡裕宏)经营运输的货运车违章驾驶进行“关照”,六次共收受胡某仔现金3万元。

17、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惠来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三执法中队队长之便,对惠来县植业建筑有限公司的运输车辆在运输石料的过程中进行“关照”,五次共收受货运车老板方某武10条软中华香烟、5瓶2斤装轩尼诗XO洋酒、茶叶5斤及土特产海鱼若干。

18、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惠来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三执法中队队长之便,为惠来县金洋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货运车辆进行“关照”,五次共收受该公司员工陈某乙现金1万元。

    19、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惠来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三执法中队队长之便,为惠来县金洋运输公司的运输车辆进行“关照”,共五次收受该公司员工林某弟现金1万元。

20、2017年左右,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惠来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三执法中队队长之便,为詹某甲承包的位于惠来县隆江镇一个工程项目的沙土运输车辆进行“关照”,收受詹某软盒中华牌香烟4条。

 21、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惠来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三执法中队队长之便,将查扣的惠来县葵潭镇砂石场一辆运输车没有移送处理放行,收受该石场老板赖永光通过微信转账4000元。

     22、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惠来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三执法中队队长之便,为印有“日胜”路牌货车进行“关照”,三次共收受“日胜”路牌货车老板现金4000元、硬盒中华香烟6条、1.4斤“角马”洋酒6瓶、茶叶6斤和月饼2盒。

 23、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惠来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三执法中队队长之便,为林某丁经营的工程泥头车辆违章驾驶进行“关照”,共4次收受林某丁硬中华牌香烟26条,1.4斤装的“角马”牌洋酒4瓶,绿茶2斤,在上述期间,陈某甲在查到林某丁的工程车辆时,林某丁打电话给陈某甲说情放车时,陈某甲就放车。

被告人陈某甲收受上述人民币37万元中,其中共有6万元在2016年至2019年的中秋节、春节分发给其所在中队队员林某鹏、许某辉、林某凯,陈某甲个人所得31万元,被用于家庭和个人开支。

案发后,涉案赃款已全部退清。

二.滥用职权罪

2015年2月至2019年9月期间,惠来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三执法中队在执法过程中,非法收受超限超载违章货运车主的财物,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超越职责杈限,对查处的违章车辆未作出任何处罚就予以放行。

2019年11月20日,惠来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第三中队队长被告人陈某甲带领队员林某鹏、许某辉、林某凯、林某涛、朱某乙等人前往葵潭镇开展交通执法巡查,林某己凯负责驾驶粤VX2****执法车。当天上午11时许,该中队在国道G324线葵潭路段发现一辆运载砂石的货车,该货车有改装且未采取密闭及其他措施防止货物扬撒,陈某甲指示队员将该货车暂扣至停车场,并指示队员林梓涛随车引导该货车驾驶至停车场,经朱某喜(普宁市高埔镇人)向陈某甲说情后,陈某甲只对货车司机进行批评教育,就将该货车放行。期间,又有一辆运载碎石贴有“安全生产”字样路牌的工程车在附近经过,该队执法人员立即拦停该货车进行检查,发现该货车证件齐全,但有非法改装且遮盖措施不到位,陈某甲知道该车是林某丁(工程车老板,隆江镇风光村人)的工程车,指示队员对该车放行。被国务院督查室暗访拍摄后在中央电视台曝光,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惠来县监察委员会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陈某甲个人基本情况、自述材料、忏悔反思材料。2.申请缴款通知书、现金缴款单,扣押通知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央视曝光广东揭阳超载货车买卖“路牌”叫保护费免查有关资料。3.证人林某甲、罗某忠、林某丁、周某平、严某弟、林某乙、周某甲、施某民、吴某甲、周某池、肖某池、朱某甲、吴某陵、叶某忠、严某华、胡某宏、方某武、吴某乙、陈某乙、吴某奎、林某弟、詹某甲、赖某光、詹某乙、陈某辉、马某钦、林某鹏、许某辉、林某凯、朱某乙、林某涛、朱某喜、翟某某、李某乙年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惠来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三执法中队中队长、行使综合行政执法权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执法程序和规定,徇私舞弊、超越职责权限,包庇纵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已退回全部受贿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随案移送审查处理物品请一并判决。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颜某某                                                        

                             检察官助理:陈某某   

                                      (院印)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光盘三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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