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滥发林某、陈某某、胡某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63********,汉族,小学肄业文化,衡东***养殖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户籍所在地、住址地:衡东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某罪,于2020年7月3日被衡东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7月21日由衡东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3年5月13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6********,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住址地:株洲市茶陵县**街道**号。因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衡东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东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涉嫌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某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0月2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滥伐林某罪

为了响应衡东县人民政府号召,2020年2月份,本县**镇***村**组(原**冲*组)为开发集体山林进行种植油茶,组集体决定将**冲(音)内的4处山林及**冲(音)水库边的2处山林共6处山林承包给被告人陈某某开发栽种油茶,并约定山林原有树木(共248株,树种以国外松为主)由被告人陈某某自行处理,陈某某支付9万元给组集体(含承包款8万元、树木款9千元、其他开支1千元),双方于2020年3月2日签订承包合同。2020年4月份,因本县属于松线虫疫区,松树暂时不能办理采伐许可手续,故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雇请伐木工人采伐了**冲山林内的树木,并雇请贺某某等人使用挖机清表整地,后被告人陈某某在上述山林栽种油茶并接受了衡东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验收。被砍伐的树木被被告人陈某某以2万余元出售给刘某某。

结合衡东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调查及相关书证,被告人陈某某滥伐林某蓄积约为29m3。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7月1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承包合同、采伐林某调查意见书等书证;2.肖某甲、肖某乙、贺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二)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2020年4月,衡东县**场决定将园艺场三分场内的一株枯死樟树出售。2020年6月上旬,被告人陈某某通过阳某某牵线以500元的价格购得上述枯死樟树。2020年6月10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雇请被告人胡某某在衡东县园艺场采伐该株枯死的樟树。午饭后,陈某某指使砍树工人胡某某探查枯死樟树旁的另一株活樟树是否空心,并交代若该株活樟树没有空心,就下药将其毒死,以便日后购买并采伐销售营利。后被告人胡某某使用T型手摇钻在活樟树树根部位钻孔探查发现该株樟树没有空心,后其将被告人陈某某提供的两瓶“农达”除草剂倒入钻孔内。

湖南省野生植物专家鉴定,本案中被毁坏的植物为樟科樟属植物香樟,树龄为110±5年,损害程度为严重致死。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意见书评估该被毁坏香樟生态资源价值约为36673.00—59868.00元。经湖南省公安厅物证中心鉴定,送检的死樟树切割物中检出草甘膦。

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分别于2020年7月21日、2020年7月17日被传唤到案。案发后,犯罪嫌疑陈某某、胡某某赔偿了被害单位衡东县**场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已全额赔偿了所造成的生态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汤某某、颜某某、颜某甲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4.鉴定意见;5.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某,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事出有因且破坏的生态部分得到恢复,可酌情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案发后,赔偿了被害单位损失,获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已全额赔偿了生态环境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两被告人被动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犯滥伐林某罪,建议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可适用缓刑。被告人胡某某犯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金平

检察官助理:阳丽娟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