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1〕5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5241982********,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酉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亲戚陈某甲家玩耍,陈某甲知道其家庭困难,就让其将自家山林中的林木砍伐后卖钱补贴家用。5月14日陈某某雇佣陈某乙、冯某某帮忙砍伐陈某甲家山林里的林木。几人在酉阳县小河镇茶园村11组小地名“水井湾”处陈某甲家的山林内砍伐了23根马尾松,并将这些马尾松裁剪成2米一节的原木,在将原木搬运下山过程中被酉阳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发现并将案件线索移交给酉阳县公安局处理,酉阳县公安局电话通知陈某某到案,到案后陈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相关作案工具、原木已经被依法扣押。
另查明:陈某某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本人系建卡贫困户,经酉阳县林业局测算陈某某砍伐林木立木蓄积为21.26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立木蓄积测算报告,情况说明,林权证等书证;
2证人冉某甲、张某某、冉某乙、陈某丙、冯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辨认、勘验、扣押等笔录及照片;
5光盘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承认指控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波
检察官助理 邱 雨
2021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为:
1345223****)。
2.侦查卷二册。
3.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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