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林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6195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和住所湖南省嘉某某**镇**村**组**号。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09年9月4日被嘉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8日经郴州市森林公安局决定,被嘉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于4月23日被嘉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郴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移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1日将本案交办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初,嘉某某**镇**村村民周某某以10000元钱的价格购买了嘉某某坦坪镇南源村“小字岭”山场上的树木,于2019年7月20日以12000元钱的价格转卖给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未办理采伐许可证,于2019年7月23日至25日对“小字岭”山场上的桉树和湿地松进行了采伐,将所采伐的林木出售至永州市新田县、广东省佛山市。经郴州市**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技术鉴定, “小字岭”山场采伐林木面积34.2亩,采伐林木390株(湿地松224株、桉树166株);活立木蓄积19.8559立方米(湿地松12.4517立方米、桉树7.4042立方米),折材积11.9135立方米(湿地松7.4710立方米、桉树4.4425立方米)。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到嘉某某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林业鉴定意见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并处罚金。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婷娴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9918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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