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西检公诉刑诉〔2019〕144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住西充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西充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充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9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至5月15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委托工人赵某某购买西充县**村民林木,并雇佣工人张某某、张某某等人进行砍伐,用于经营自家家具厂和销往南充**木材厂获利。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未经批准采伐林木350株,折合立木材积共计54.9747立方米。
认定上诉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350株,折合立木材积54.974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云龙
2019年10月23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03820****。
2.卷宗材料3册、单页材料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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