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合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合江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5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粮农,住合江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合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合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与李某某协议将其位于**镇**村**社的责任山转包给李某某种植荔枝林。2019年11月,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某使用油锯、弯刀等工具将该处山林种植的杉树采伐后用于搭建房屋。经合江县林业科技推广站认定,被告人陈某某采伐杉木活立木蓄积量为19.1立方米。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12日到侦查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已在其责任山范围内积极补种,恢复生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华敏
检察官助理:刘天治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07915****;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三百四十五条 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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