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41973********,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商人,中共党员,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镇**居委会**码头**路**巷**号。2018年12月25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潮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5日由我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0日经潮州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7月25日,与陈某甲(另案处理)、邱某某签订《桉树木材购买协议书》,收购位于潮州市湘桥区**镇**村**后“**后”林地上的速生桉树。后被告人陈某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佣工人对上述林地桉树进行砍伐并运输至其木业制品厂加工成木板。
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鉴定:被砍伐林木的地类是乔木林地,林种是用材林,树种是按树;被砍伐林木的面积31841.62平方米,折47.8亩;被砍伐林木的立木蓄积量201.4101立方米。
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环市西路175号白云城市酒店附近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的书证等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树旭
2020年3月23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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