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66********,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海南省东方市,住东方市**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尖峰岭林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被尖峰岭林区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尖峰岭林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乐东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2月18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了种植南瓜,被告人陈某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6年7月份擅自砍伐了位于尖峰岭林业局**森林资源管护站**责任区内的林木。经调查,被毁林地面积为7.8亩,被毁(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株数为87株,被毁幼树(胸径5厘米以下)株数为1360株。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9月23日向尖峰岭林区森林公安局天池林区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协助办案的复函》、《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尖峰岭林业局《被毁林木的调查报告》、《被毁林木地块位置图》;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
6.《到案经过》、《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体育
书 记 员:王于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东方市**镇**村;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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