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7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户籍所在地:广西马山县乔利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7月2日被马山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初,被告人陈某某向马山县乔利乡三乐村岜外屯的韦乃坤户购买了位于岜外屯“乐兴”山(当地地名)的一片速生桉林木。2020年6月15日至18日,在未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陈某某雇请民工对该片林木进行采伐。经广西南宁渌广林业科技有限公司鉴定,被采伐林木位于马山县乔利乡三乐村10林班38.1小班林地内,采伐迹地面积0.86公顷(12.9亩),树种为速生桉,立木蓄积量为92.2立方米。
2020年6月23日,陈某某主动到马山县森林公安局交代其滥伐林木的事实,同年7月2日,经民警电话通知,陈某某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归案后,陈某某如实供述了其滥伐林木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韦某某等人的询问笔录;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陈某某的询问、讯问笔录;
4. 鉴定意见:《林木被采伐现场调查鉴定意见书》;
5. 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陈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蓝 莉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马山县乔利乡**村**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