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74********,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武某某,住武某某**镇**村民委**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武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中旬,陈某某向三里镇那利村的李某某以1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李某某种植在本村“山鸡尾”(地名)约5亩的尾叶桉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就聘请砍伐工对所购买的尾叶桉树进行砍伐。经广西森旺林业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对砍伐现场进行调查设计,被砍伐的尾叶桉蓄积量为35.094立方米,总出材量为27.53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韦威墩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处所:武某某**镇**村民委**村**号,联系电话15978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扣押原木拍卖款11,372.00元暂存于武某某人民检察院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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