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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60********,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横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份,横县**镇**村李某甲等三户人将其位于本村“**”岭“**”排 、“**”排的数十亩林木折抵给被告人陈某某作为修建道路的费用,林木交由陈某某自行处理。同年2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进行采伐,并运去校椅镇木片厂销售。经南宁市兴绿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该伐区采伐的林木树种为马尾松和阔叶树、樟木等,采伐面积0.8795公顷,采伐林木蓄积59.2立方米,出材38.6立方米。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3月6日主动到横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发现场遗留的伐根等;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3.证人李某甲、韦某某等10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文家    

检察官助理:周宝朝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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