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73********,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扶绥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8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部门批准并核发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就雇请梁某甲、梁某乙、黄某某等民工到扶绥县**镇**村“某某甲”(地名)处砍伐其向梁某丙购买的林木。经鉴定:被砍伐林木位于扶绥县**林场**分场**林班**小班,树种为巨尾桉,面积7.7亩,总蓄积量为45.97立方米,出材量为36.69立方米。2020年7月27日,陈某某主动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东门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相片;辨认笔录及相片;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向他人购买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升文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扶绥县**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387876**** 。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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