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身份证号码440721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江门市新会区**镇**里**号。2019年12月9日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12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与梁某某、林某某等人合伙承包了台山市水步镇井岗村委会黄龙山一带种植林木。2019年1月、3月,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取得上述地点的《广东省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期限分别为2019年1月30日至9月30日、2019年3月6日至9月30日。2019年3月至11月4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雇请刘某某等人在上述地点砍伐林木,其中超过《广东省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时间砍伐的桉树分别为607株、2637株。
经鉴定,台山市水步镇井岗村委会黄龙山一带超过《广东省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时间被砍伐林木的总蓄积为169.1624立方米,总材积为118.1152立方米。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到台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2、证人刘某某、高某某、唐某某、张某某、梁某某、林某某、雷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相关书证。
7、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莹冰
检察官助理 王修胜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居住在江门市新会区**镇**里**号,联系电话1363040****。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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