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滥伐林木案)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生态刑诉〔2019〕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01967********,汉族,文盲,农民,住周某某**乡**村**号,户籍地址福建省周某某**镇**村**路**号。曾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08年8月19日被周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本院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周某某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间,被告人陈某某要求张某某以山场的林木抵还欠款,张同意并带被告人陈某某到周某某**乡**村“***”山场,指示该山场其所有的林木范围。当月月底,被告人陈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进入“***”山场,误将陈某甲等人所有的林木砍伐。经福建森生司法鉴定所鉴定,“***”山场被砍伐林木40株,蓄积量17.775立方米。2018年8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与陈某甲等人协商后,赔偿陈某甲等人人民币20000元。

2018年10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到周某某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周某某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到案情况说明、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福建森生司法鉴定所闽森司鉴[2018]物鉴字第77号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明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总计蓄积量达17.77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已赔偿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曾因滥伐林木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颖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周某某**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