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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公诉刑诉〔2019〕1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4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凌海市**镇**路**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9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购买了张某某位于凌海市**镇**村河套东的杨树32株,2019年4月24日陈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树木采伐。2019年6月12日经凌海市林业局鉴定:采伐树木现场位于凌海市**镇**村1林班19小班内,树种为欧美杨,地类为阔叶林,林种为护岸林,森林类别为地方公益林,被采伐林木株数32株,总蓄积15.974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称重单;2.证人任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杨某某、闫某某、程某某、刘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凌海市**镇**村采伐林木调查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6.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及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采伐树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刘扬扬

检察官助理:陶禹岐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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