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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四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6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县,住********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违法经历:2019年7月2日犯窝藏罪,被霍邱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本案由信阳市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以220000元钱价格购买汤某甲、汤某乙、汤某丙于固始县**乡**村**组承包地内种植的杨树,并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2019年3月,陈某某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擅自雇人进行砍伐,经鉴定,现场共计砍伐杨树342棵,折合立木蓄积92.6733立方米。

本案被滥伐林木已于2019年3月补种,现场全部栽种杨树且大量成活,成活的棵树达到本案滥伐林木棵树;陈某某于2020年6月12日主动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沈某某、赵某某、汤某甲等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万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检  察  官:祝旭东

检察官助理:高金凤

(院印)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110页;单页证据壹份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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