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封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51984********,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封某某人,户籍地和住址为广东省封某某**镇**村**号。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封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以5800元的价格向韦某某购买了其位于封某某连都镇东安村委会白四经济合作社的责任山“二埇”山场。2017年3、4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孔某某砍伐了“二埇”山场的林木。经鉴定,“二埇”山场(位于东安村4林班26小班)被采伐林木面积14.9475亩,树种为其他软阔,林木总蓄积46.9立方米,林种为生态公益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杏薇
检察官助理:植美玲
2020年5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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