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8年8月30日被永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7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在永城市芒山镇张庄村张庄东南地(连霍高速豫皖界服务区西墙)滥伐杨树60棵,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东营分中心鉴定这被滥伐的60棵杨树的立木蓄积为22.009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
4、林业技术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邸玉玲
黄一鹤
二O一九年八月五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公安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