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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涉嫌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五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3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建瓯市**乡**村**号,现住建瓯市**乡**路**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9年12月间(禁猎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利,擅自到建瓯市**乡“**”等山场使用“吊脚套”等禁猎工具,猎捕山麂、野猪野生动物共计45只,并将上述野生动物出售给邹某某(另案处理),非法获利55078元。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为小麂和野猪,属“三有”动物。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违法人员信息查询表、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狩猎法律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秀蓉

检察官助理:范文婷

(院印)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05583****);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及起诉书副本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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