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69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6********,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普宁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5月8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2020年5月22日以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23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8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0年7月12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1月10日通过微信向经营淘宝店的同案人程某某(在逃,浙江省嘉善县公安局另案处理)联系后,以500元的价钱向同案人程某某购买二只两爪鳖(又称猪鼻龟),后将其中一只放在普宁市流沙北街道“阿某某小卖部”对面801号其经营的电子商务办公室鱼缸饲养,将另一只放在普宁市池尾街道上寮村电信广场西侧其经营韩惑网批店办公室鱼缸饲养。2020年5月7日被告人陈某甲被普宁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抓获,现场被缴获两爪鳖二只。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上述两爪鳖为爬行纲龟鳖目两爪鳖科两爪鳖的幼体, 两爪鳖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核准为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价值说明:涉案两爪鳖价值为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2. 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某某、微信聊天记录、转账交易记录;3.鉴定意见书、价值说明;4.现场监控视频;5. 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某某
检察官助理:陈某乙
(院印)
2020年7月23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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