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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64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普宁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3月21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3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0年5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5月22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12日,被告人陈某甲以人民币4500元的价格向某某昵称为“JF”的网友收购一只非洲灰鹦鹉,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陈某甲在非洲鹦鹉吧(百度贴吧)上准备以6000元的价格将上述非洲灰鹦鹉出售。

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析司法鉴定:上述鹦鹉为非洲灰鹦鹉;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非洲灰鹦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钟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名录;根据国家林业局第46号《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十倍核算,即:鹦鹉科基准价值2000X10=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提取、扣押清单、户某某;2.证人刘某某、陈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赖初见的陈述; 4.鉴定文书; 5.现场照片;6. 被告人陈某甲的某某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甲如某某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XX

(院印)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取保候审决定书、告知书、保证书知一份。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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