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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六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6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间,被告人陈某某向同案人王某某(已判决)出售了一件“钟馗”象牙制品。2020年7月22日,该件“钟馗”象牙制品被仙游县公安局查获扣押,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被查获“钟馗”为象牙制品,净重0.241千克,核定价值人民币10041元。

2020年11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5.指认等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管理规定,明知象牙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制品,仍非法予以出售,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0041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官文仙、林子高

                            检察官助理:方坤杰

2021年1月11日 

附件:(此页无正文)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分别为58、14页,补充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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