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刑诉〔2019〕3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身份证号码4307261986********,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石门县**乡**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9年10月11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购买射钉枪一支及配件进行改装,后将该枪放置在女友蒋某某家中。2019年9月10日至11日,石门县公安局民警在蒋某某和陈某某各自家中及陈某某位于石门县**附近的租房进行检查时,扣押改装射钉枪一支及其配件若干。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射钉枪被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证言;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3.书证;4.鉴定意见;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云华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5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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