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案)_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公民身份号码3715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莘县**镇**村**号,住址**。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莘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委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7时许,在莘县**镇**村,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拖拉机载楼板(约4.4吨)上坡时,拖拉机发生溜车,陈某某违反拖拉机驾驶操作程序先踩离合,拖拉机溜下坡并将车后的刘某某挤伤,后刘某某在送医途中死亡。经鉴定,刘某某系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案发后,双方已调解,被害人近亲属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浩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被监视居住于莘县樱桃园镇**村**号,联系电话:1394971****。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四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