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二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陈志友,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4********123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打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住颍泉区**镇**村**号。曾因吸毒、提供毒品、容留毒品,于2019年10月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志友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被告人陈志友在本区**街道、**街道等地4次向吸毒人员韩某、夏某某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获取毒资共计人民币3300元,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5日中午,吸毒人员韩某联系被告人陈志友购买甲基苯丙胺1包并支付毒资人民币700元,被告人陈志友遂联系贩毒人员“阿某”,在向“某某”支付700元毒资后,被告人陈志友与韩某一起来到本区**街道**路**公司附近,“阿某”将1包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陈志友,随后被告人陈志友将该包甲基苯丙胺贩给韩某。
2、2019年7月24日晚,被告人陈志友在本区**街道**酒店内,向吸毒人员夏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包,获取毒资人民币700元。
3、2019年7月28日凌晨,吸毒人员韩某联系被告人陈志友购买甲基苯丙胺1包并支付毒资人民币700元,被告人陈志友遂从“阿某”处购得甲基苯丙胺1包,并支付毒资人民币600元及路费75元,随后被告人陈志友在本区**街道**市场附近将该包甲基苯丙胺贩给韩某,同时又向韩某索取人民币70元作为路费。
4、2019年8月27日晚,被告人陈志友在本区**街道**酒店附近,将2包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邬某某和金某,获取毒资人民币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2.书证:身份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韩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志友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辨认笔录等;6.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志友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朝晖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志友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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